对于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专门的检定规程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规程中明确的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计量性能要求、检定项目、检定方法、检定结果的处理及检定周期等。
(1)原则上要采用经计量认证与被检测气体相匹配的标准样气。相同的被测介质所选的标准样气不同,报警点也不同。
(2)校验前,探头的周围环境应无可燃气体。如果有可燃气体,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再连续通入样气,以保证校验的准确性。
(3)当被测气体为烃类混合物时,异丁烷为样气,其次为丙烷。
(4)对于非烃类混合物或爆炸下限浓度的气体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相差较多的烃类混合物,不得已时,可使用丁烷、异丁烷、丙烷等既易得又稳定的单组分燃料作为样气。此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检测信号换算关系调整报警器的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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