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王某与唐河县某技防服务中心签订了城域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协议,技防服务中心为王某的门店提供安防服务,王某交纳年服务费1100元,合同规定在安防服务时间内如因技防中心提供的报警器材失灵或人员失职,使王某安防区域内的财物遭受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超过三个月未破案的,技防中心应按约定给予赔偿,财产损失价值超过6万元的,按6万元赔偿。2009年2月19日晚王某的门店被盗,经派出所现场勘验,王某被盗商品价值89611元,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未破案。2009年11月5日技防中心支付王某理赔款3万元后,辩称王某所丢失的物品折合的现金不实,下余款项拒付,为此王某于2010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王某和唐河某技防服务中心签订的联网系统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技防服务中心应该依协议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为自己的辩解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安防服务中心收取客户安保费,未尽职守造成客户门店被盗.9月2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安保合同纠纷案,判决安保公司赔偿王某下欠的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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