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房因其固有的环保等优势正在推广,尤其在产气丰富地区,大量的新建和改造燃气锅炉房工程纷纷上马。然而电气防爆部分没有明确的设计条文,各地设计人员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以下阐述对规范的理解,交流探讨设计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根据国标《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电气部分第13.2.2条中:燃油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新疆库尔勒地区天然气相对密度:0.8,参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2.3.1条注2: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参照第2.3.4条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即锅炉房、计量间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内为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1条,锅炉房是利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生产,属于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同时依据第3.1.1条4项条文解释②,“丁类”第2项:虽然利用气体、燃料或固体为燃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房、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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